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校发[2001]65号《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重点实验室培养人才、保证科研、行政办公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以服务于科研和行政办公为宗旨,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维护、处置、清查等。基本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01 房屋及建筑物;03仪器设备;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8文体设备;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具;13家俱;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注:前面编号为教育部规定的计算机管理分类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重点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重点实验室为二级管理单位。重点实验室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本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实验室主任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与各研究室负责人是领导关系,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其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 根据校资产字[2002]1号文件精神,对重点实验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调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资源共享,提高科研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 配备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固定资产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
四、 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所属各研究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设备管理秘书为本中心专职管理人员,与各研究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是指导关系。其职责是:
一、 认真学习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中心固定资产状况,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思想、设备管理情况,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提供准确信息。
二、 建立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和各研究室分户帐目,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报表工作。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增减变动工作。
四、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研究室主任为重点实验室下属研究室固定资产负责人,对所管理与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由各研究室主任指定其兼职,负责本研究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好本研究室固定资产的帐、卡、物。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增减变动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模和学科建设情况,按照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各已经室申请添置固定资产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拔单,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由重点实验室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单价万元以上需购买合同)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建固定资产卡片、入固定资产帐;经职能部门验收人员及中心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调出、变卖、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发放、使用、保管、维修等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专职管理人具体办理,并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和分户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各研究室兼职管理人员要建立本研究室固定资产明细帐,要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人要将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容包括:设备和家具明细账、固定资产卡、设备库、人员库、项目库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心下属各研究室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